吳岱豪(左)曾效命富邦勇士隊。 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籃球國手吳岱豪2015年遭富邦勇士隊無預警解約,台北地院認為富邦依據委任契約約定終止契約,判吳岱豪敗訴。律師林智群指出,吳簽的6年複數合約,卻含逐年檢討成績表現的約定,實已架空複數年合約的精神。台灣運動產業太小,結果是犧牲球員的利益,複數年約其實是綁住球員,不拘束老闆的。判決指出委任契約第5條第1項第4款約定,富邦得逐年檢討吳岱豪的成績、管理及各項表現,並得以終止契約,且得向他請求第一年度報酬總額3倍的懲罰性違約金,所以判吳敗訴。林智群在臉書發文說,運動員黃金時期有限,這麼努力訓練、認真比賽,不就是要追求一個複數年約嗎?林智群又說,球團之所以要開出複數年約,不也是認為這個球員有長期投資的必要,不希望別的球團搶走。他說,球團跟球員簽6年約,等於用一定價格,買斷球員未來6年時間,這段期間無論他表現得多好,即使突然變成喬丹那樣的身手,還是要受到合約拘束,不能換東家、不能調高薪水。林智群說,同樣的,複數年合約代表不管球員受傷還是其他因素,球團還是要繼續付錢,不然就付一筆大錢買斷。以吳岱豪為例,即使新來的教練的體系不需要他,把他降為板凳,導致表現下滑、數據沒以前那麼漂亮,也是球團戰術選擇,可以這樣想裁員就裁員嗎?那之前簽複數年約不是搞笑?他說,在台灣球員表現好,不會加薪,表現差,球團就給你每年看著辦,6年約也是可以隨時終止。另外,依之前球團台灣大擬定的三倍薪資懲罰性違約金,那不啻是要求球員把之前三年賺的都吐出來,他覺得這樣的條款,實在是很欺負人,吃人夠夠。他說,委任契約第5條第1項第4款那樣的逐年檢討的條款,已架空了複數年契約的精神,應該有宣告無效的空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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